2024年廉江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9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本单位编制了《廉江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廉江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lianjiang.gov.cn/)或廉江市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lianjiang.gov.cn/qtlm/yqlj/ljzfbm/ljswsjds/index.html)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三)法规公文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统计报告及专业性统计信息等。
(六)行政职权
主要包括:本单位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廉江市卫生监督所网站 (http://www.lianjiang.gov.cn/qtlm/yqlj/ljzfbm/ljswsjds/index.html),必要时还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廉江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办公地址:廉江市西街84号(廉江市卫生监督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9-6604788
邮政编码:524400
电子信箱:sdj202011@163.com
2.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提交《廉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书面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邮、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在本单位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相关材料发至廉江市卫生监督所邮箱(sdj202011@163.com),并电话告知。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 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1)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经初审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信息。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