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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卫生监督所章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2-29 11: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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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卫生监督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廉江市卫生监督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罗州街道西街8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廉江市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

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廉江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廉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卫生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的监督;承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置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政治把关,支持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大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推动党建工作与卫生监督工作深度融合,引导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强化党支部组织体系建设,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六)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建议;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所属事业单位人员;

(四)审核本单位章程;

(五)对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六)督促本单位按规定及时公示应公开信息;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考核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九)为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

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和党支部会议。一般行政决策可通过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以及“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通过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由市委任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统筹领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第二十四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各股室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办公室提交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二)重要事项及“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各股室讨论形成意见后,提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需报经党支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三)“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需经举办单位决策的事项,应由行政会议会议和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财务规则,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应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二)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和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7日经行政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廉江市卫生监督所。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