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统计局主要职责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廉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江市统计局是廉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廉江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湛江市有关统计工作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负责对所属各镇(街道)地区生产总值的核算;收集、整理和汇编全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出版《廉江市统计年鉴》。
(三)实施国务院开展的全国性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全国性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普查数据资料。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全市交通运输、邮政、金融、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的统计数据资料。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物价、劳动工资、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所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意见,定期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七)依法审核和指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对上报的基层统计数据实施监管和评估,对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负责指导全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专业水平。
(九)建立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对全市统计数据信息库进行维护,指导基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实施人才发展战略,通过多种渠道招收和引进统计人才,推动全市统计事业发展。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省、湛江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廉江市统计局设下列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人事、人才、编制、工资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维稳、老干、计生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局内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及党务等工作。
(二)法规制度股。指导全市统计法规制度和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各类统计调查、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统计制度,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综合信息股。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数据,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预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对镇级地区生产总值进行核算;负责全市统计数据公布;实施全市投入产出、服务业及第三产业相关业务的统计调查。
(四)工交基建股。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企业景气、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调查;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施网上直报,对个体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实施抽样调查;指导基层开展各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提供相关的调查统计数据。
(五)农村经济股。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市农业农村统计资料;对镇级农村统计工作调查实施统计监督,进行质量评估,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农业和农村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建设。
(六)社会贸易股。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贸易业统计资料;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实施网上直报制度,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实施抽样调查。
第五条 廉江市统计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副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廉江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