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进行发布。
一、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涉嫌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黄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擅自驾驶一台挖掘机(型号:KATOHD820)在廉江市高桥镇海边塘村村前河堤处(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取土行为,取土量为39.6立方米。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对取土案发现场进行恢复原状,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涉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立案调查。经调查,钟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擅自驾驶一辆运输车(车牌号:粤GU3962)在廉江市青平镇红坎村村前河段(白马岭河)进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行为,违法装运河砂量5立方米。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处行政处罚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