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进行发布。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廉江市某水泥厂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9年年底开始擅自在厂区内非法打井,并于2020年1月开始非法取用地下水,截至2023年8月22日非法取用地下水总量为1827立方米。
经检查认定,该水厂取水用途用于水泥生产经营及生活用水,其目的是为了侵占国有资源,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补交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913.50元,并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二、超许可取水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某自来水厂涉嫌超许可取水案立案调查。经查,该自来水厂于2020年度取水量为32.548万m³,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年取水量为22万m³,超许可取水10.548万m³。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补交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6328.8元,并予行政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三、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为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市内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嫌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