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廉江市水务局 > 公示公告
关于划定长青岭背下等4宗大中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来源:廉江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6-07-24 08:52:06
【打印】 【字体: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避免围垦占用、乱挖滥采、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保护周边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长青岭背下、长青仙人域、武陵、江头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要求,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予以公告。

  一、划界标准

  (一)管理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保护范围

  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二、本次划界的水库

  (一)廉江市长青岭背下水库:属于大(2)型水库。

  (二)廉江市长青仙人域水库:属于中型水库。

  (三)廉江市武陵水库:属于中型水库。

  (四)廉江市江头水库:属于中型水库。

  三、划界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界标准,结合水利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因素,形成长青岭背下、长青仙人域、武陵、江头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确定了以上4宗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详细节点坐标请到廉江市水务局进行实名查阅。

  四、管理和保护要求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法规条文摘编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其他说明

  (一)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本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具体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廉江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股实名查阅。


  附件:

  附件1:廉江市江头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图.zip

  附件2:廉江市武陵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图.zip

  附件3:廉江市长青岭背下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图.zip

  附件4:廉江市长青仙人域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图.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