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颈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保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密切协作
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可以调动全镇范围内一切人力、财力、物力用于应急救援,必要时通过镇人武部参与应急救援。镇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2以人为本,科学规范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整合现有资源,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装备和技术,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
1.2.3平战结合,高效运转
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强化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救援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不断提高队员的快速反应能力。
1.3安全生产事故分级及其分类
1.3.1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为本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3.2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
(2)非煤矿山事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3)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
(4)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危房监管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5)经营场所事故。商(市)场、饭店、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
(6)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交通、货物运输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7)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
(8)食品卫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食堂、副食品中毒等事故。
(9)其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突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镇政府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性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镇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镇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具体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温剑锋
副总指挥:郑智春、刘纲祯
成员:镇安监办、党政办、派出所、财政所、社会事务办、武装部、广播站、环保站、石颈车队、国土所、工商所、林业站、各中小学校、供电所、电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现场指挥部和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安监办,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2.1.2镇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及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等事宜;
(3)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以及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等工作;
(4)建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5)统一规划、整合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加强全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6)监督检查各村(街)、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
(7)业务上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导,必要时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调集本镇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镇区增援。
3、运行机制
3.1预警
3.1.1预警发布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发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预警:
(1)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4)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5)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预警级别由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发布范围为事故发生地、参与救援的机构与人员,预警支持系统。
3.1.2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本镇预警分为两级。
Ⅱ级预警。需要镇直有关部门应急资源响应的事故。适用范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并可能增加新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周围群众和环境构成较大威胁。
Ⅰ级预警。需要利用全镇各有关部门应急资源和镇应急指挥中心响应的事故。适用范围: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对周围群众和环境构成重大威胁。
3.1.3应急管理
3.1.3.1落实备案制。镇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等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和演练,及时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的意见、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的意见等。
3.1.3.2建立数据库。镇指挥中心建立全镇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并与市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对接,保证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确定响应级别。
Ⅱ级响应,由镇指挥中心负责启动预案,镇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单项预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适用于二级预警。
Ⅰ级响应,由镇指挥中心负责启动镇应急救援预案,镇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单项预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经请示上级,可以请求市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按照上级指令,镇政府可以宣布在一定范围内进入紧急状态。
3.2.2应急行动
由镇指挥中心给相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调集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专业应急预案,首先观察了解险情,确定指挥部办公地点。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依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迅速制定抢险方案或利用预先制定好的抢险方案,分别对安全保卫、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监测、后勤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任务,展开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必须按照一查险、二救人、三救物的原则,依令行事,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情况。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镇直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和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采取控制或切断事故链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事故现场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2.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镇政府或上级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监督检查与奖惩
4.1监督检查
4.1.1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全镇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论证以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状态下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4)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6)各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调配、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
4.1.2镇直有关部门、各村(居)委会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做到人员、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4.2奖惩
4.2.1镇政府及其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4.2.2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的;
(2)未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或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
(3)拒绝执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财产损失,而拒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2.3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本预案由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