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平镇“谁执法谁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青平派出所、团委开展2023年普法宣传活动,我镇村(社区)群众代表以及暑期“三下乡”的青少年大学生参加本次活动。
活动开始,青平镇“谁执法谁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黄崇生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讲。
#案情回顾#
经查,我镇张某某未经批准,于2022年1月27日开始擅自在本村的土地上建房屋。经实地勘测,该宗用地占地面积118.25平方米,现已建成二层房屋,建筑面积236.5平方米,地类为园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案件处理#
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25平方米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 用土地上新建的236.5平方米的房屋。
接下来,青平派出所副所长郑礼贵通过列举青少年诈骗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 法,以法论事,正确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敢于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青少年对防诈骗的认知度和自我防范意识。
最后,青平镇副镇长、“谁执法谁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桥强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到达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保护农用地,人人有责,我们都要做守法公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要做好普法“传递员”,向社会传递法治“好声音”。
法条链接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