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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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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农牧渔业部 【颁布日期】 19871020 【实施日期】 19871020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 【章名】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章名】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 【章名】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 【章名】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 【章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二)敲■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