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
【颁布单位】 农业部 【颁布日期】 19960122 【实施日期】 19960601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 (一)所有权登记; (二)国籍登记; (三)抵押权登记; (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
第五条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 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
第七条 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
第八条 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如确有需要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章名】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依照本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 (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
(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
(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
(五)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 (六)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 【章名】 第三章 国籍登记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国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向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签发渔业船
第十六条 申请签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或主
原沿海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需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船舶所有 第十七条 申请登记的渔业船舶应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驾驶台顶部两侧及船尾标明船名号;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四)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船舶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应当在船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必须随船携带。 【章名】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2/3以上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关系设定顺序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二)抵押书面合同。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人需转移船舶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持 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章名】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 (二)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三)中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第二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 (二)租赁合同; (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四)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向外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赁 (一)租赁合同; (二)我国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三)境外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证明文件,
(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捕捞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原船舶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向
第二十八条 光船租赁的渔业船舶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 【章名】 第六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之一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 (一)船名、船号; (二)船籍港; (三)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 (四)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 (五)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 (六)船舶共有情况; (七)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 (四)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 (五)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登记机关核准船籍港变更登记的,还应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新船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关 (一)船舶所有权转移; (二)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 (三)船舶报废或拆毁。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应当通知该船登记的债权人。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四)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
上述证书如无法交回,应书面叙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按登记
第三十三条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沉没或失踪的渔业船舶,经打捞或
第三十四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填写渔业船舶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注销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
第三十五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了应当依照本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封存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原渔业船舶
第三十六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船舶所有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 2.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4.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
(二)以光船租赁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
(三)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填写渔业船舶注 1.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2.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3.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渔政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记 【章名】 第七章 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均为5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 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损坏不能使用时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
第四十一条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会同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舶登记簿、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
船长在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的登记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