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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7-20 09: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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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

  (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以下的(含5头),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6头至10头的(含10头),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

  (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2、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或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1)情节轻微的,取缔屠宰点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取缔屠宰点,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取缔屠宰点,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4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000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取缔屠宰点,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6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的,取缔屠宰点,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

  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以日内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一)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6万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4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7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8万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万元的罚款,湛江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6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2万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4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4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6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5、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八、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4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5、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九、违法行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000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4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的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