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要求,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系统已针对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命名规则进行了调整。我市新增或变更的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名称调整如下:
1.组级:廉江市xx镇(街道)xx村(社区)xx组集体经济组织;
2.村级:廉江市xx镇(街道)xx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原有命名规则不变。
特此公告。
廉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