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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廉江市渔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示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3 2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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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粤某渔21838船不服从指挥,未按要求落实避风、避险措施案——渔业行政执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0日-31日,廉江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指挥系统短信和电话通知粤某渔21838船落实防御台风“苏拉”工作要求,必须于8月31日16时前回港避风,但粤某渔21838船船主朱某某不服从廉江市人民政府指挥,在收到责令渔船回撤到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做好回撤靠港避风准备信息后,拒不改正,8月31日16时后仍然在阳江闸坡对开海域航行,未能按时就近靠港或回港避风。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粤某渔21838船违反了《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关注天气动态,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按照要求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船长及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安全监管)“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服从指挥,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措施的,违法情节为海洋大型渔船,拒不改正的,裁量档次较重,船长及所有者、经营者为个人的,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朱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这种方式引起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尤其秋冬季节是本地渔船生产作业的旺季,也是大风大浪、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的高发季节,超抗风等级作业、不按时返港避风,极易引发海上安全事故,加上海上情况特殊,救援手段有限,严格遵守和执行防风规定,是从源头预防事故隐患的最有效的措施。

  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依法查处临水作业不穿戴救生衣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10时02分,廉江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龙头沙中队执法人员在坐标东经109度46.529分、北纬21度28.661分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船名号为某县监管02030的船正在海上作业。执法人员向该船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船上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后,登临该船进行检查。经查,该船是为木质渔船,船长7米,主机1台,总功率为22千瓦,船上有2名人员,现场负责人是莫某某,该船上人员临水作业时没有穿戴救生衣,船上没有发现渔获物。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和《渔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作业时 海上作业多瞭望,临水要穿救生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该船主违法情节较轻,能积极配合且如实反映情况,对莫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救生衣是船上必备的救生设备,是船员们危急关头的“护身符”,是危难时刻确保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穿戴救生衣是渔业船舶作业时的刚性要求。本案中当事人莫某某(某县监管02030船所有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给海上安生航行、生产带来严重隐患。故本案执法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从重处罚当事人,意在告诫其他的渔民不可自作主张安装不合规定的设备,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三、钟某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严厉打击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3日16时45分,廉江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龙头沙中队执法人员在廉江市龙头沙渔港码头进行巡查,发现一艘船名号廉江车板某某016船的船正驶回码头。经查,该船船体为玻璃钢,主机1台,主机功率为42千瓦,船长为11米,船上有11名人员,现场负责人为船长(船主)钟某,船上没有发现渔获物。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钟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55条“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超载9人的行为作出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渔船是渔业生产作业的载体,渔船非法超载人员改变了渔船的作业性质,乘载人员基本都没有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遇有紧急情况极易引发险情事故,通过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着力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增强渔民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预防渔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