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禁止措施
设立依据
管理部门
(十三)教育
130
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对外交流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部
131
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32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
133
禁止民办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
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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