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三)负责道路运输(含出租汽车、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四)对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管理、调控、检查和监督;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负责公路、港口、站场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政府拨款的公路、港口、站场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地方交通工程建设;协调国家、省、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六)负责水路运输服务业及镇渡口、横水渡船舶监督检查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从事车辆运输经营业户营运证照核发工作。
(八)负责交通战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外贸物资运输;协调有关交通邮电单位的工作。
(九)制定城市公路交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管理。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