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宏大公交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206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贵公司承租廉江市大道南段西侧综合性能检测站内空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用于公交车辆停放及充电服务,租赁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贵公司应按月租金人民币15,000元标准,每季度首月第一周内缴交当季租金。经核查,贵公司未依约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租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逾期已远超15日,经我局多次催收未果。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2)点,贵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因贵公司方面原因,导致我局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告知相关事项,
现正式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满30日后,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贵公司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以下事项:
1.清偿拖欠租金90,000元;
2.清场移交租赁场地,包括:移走全部公交车辆、充电设备及其他可移动资产,恢复场地原状;
3.无偿归还甲方原有设施及乙方添附的不可移动建筑物。
若贵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
1.我局将依法收回场地,处置场地内遗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辆),所得款项优先抵扣欠款及清理费用;
2.没收贵公司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0,000元,并追偿租金差额、场地占用费及一切经济损失;
3.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廉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