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寮镇自然资源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镇辖区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范围
各村(居)委会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村庄的巡查。
第三条 巡查处理的对象
(一)在各村(居)委会辖区范围内建房或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等行为;
(二)在各村(居)委会辖区内范围新建、扩建禽畜养殖场等建设项目;
(三)在各村(居)委会辖区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在各村(居)委辖区内进行乱搭乱建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成立土地管理巡查工作小组,由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村(居)委会干部和各村民小组组长任成员。各村(居)委会挂点领导及驻队负责人应尽监督、指导的义务,并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土地管理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查、每周一小巡、每月一大巡。并做好巡查台账号登记上报自然资源所,由自然资源所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建立巡查上报记录制度。各村(居)委会巡查时发现问题的,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包括图片、摄像、文字说明及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等),并第一时间上报镇自然资源所(原国土资源所)整理归档。所有村(居)委会于每月20日定期向自然资源所上交巡查记录,作为干部是否落实巡查的依据。
第七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无法劝阻的立即向镇自然资源所(原国土资源所)报告。由自然资源所作出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由镇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二)因未履行相关职责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每月巡查情况纳入当月干部考核内容。
(三)对发现有违规违法土地知情不报的,每发现1宗扣除分片村干部当月工资20%。对连续3个月知情不报的,发现1宗以上违规违法土地的,约谈挂片村干部,当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和寮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