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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寮镇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2-17 16: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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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根据《湛江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廉江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开展进一步查处我“两违”专项行动。为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按照“源头防范、属地负责、权责明晰”原则,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遏制新增“两违”,建立健全“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监督有力、激励有效、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维护我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和镇村建设管理秩序,切实保障镇村规划顺利实施。

二、工作原则

(一)遏制增量,消化存量。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逐步消化违建存量。

(二)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对存量“两违”,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分类逐步进行处置。

(三)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对“两违”行为实施严控严查,着重打击新增量,引导和规范单位、集体、村(居)民依法建设。

(四)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查处“两违”行为,又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五)属地管理,强化问责。组织查处“两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村(居)委会会为主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查处“两违”工作对不落实查处“两违”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查处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和寮镇行政区域内“两违”的查处。

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使用期限未经批准延期,仍继续使用的;

(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所称违法用地包括以下:

(一)擅自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法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组织领导

成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查违领导小组),唐上平同志任组长,镇委副书记潘青同志和镇委委员、副镇长黄国新同志第一副组长,其他领导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综合办、规划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办农业农村办等单位部门及各社区支部书记组成。

查违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查处“两违”工作,对各村(居)委会和单位部门查违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协调联动机制行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查违办),设在规划建设办,由黄国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诚章同志、黄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加查违办的工作。

村(居)委会要相应成立查“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将分片监管责任落实到村委干部和村民小组,确保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工作顺利开展。

五、职责分工

(一)查违办:负责全查处“两违”日常工作, 核查和寮镇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违法建设情况,建立台账;收集整理全行政区域内的“两违”整治情况,及时向查违领导小组汇报。

综合行政执法办职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对各村(居)委会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负责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及拆除等工作;参与各村(居)委会组织的该类违法用地拆除整治联合行动;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用地的,告知镇政府并协助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办主任是本部门查处“两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建设办职责:负责核实违法用地、违反规划事实和定性;负责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监督检查及宣传工作;建立预警机制,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监管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时汇总违法用地整治进度,实施每月通报制度,并于每月月底前将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报告查违办;会同农业农村办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发出施工许可证的工地进行巡查监督,对违建行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办依法查处,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前,违法建设及关联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全力参与各村(居)委会组织的违法用地拆除整治联合行动;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前,违法建设及关联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相关建设证件;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

规划建设办主任是本部门查处“两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农业农村办职责:农业农村办是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执法主体,建立预警机制,预防违法建住宅行为的发生;受理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参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做好设施农用地日常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办主任是本部门打击违法用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场监管所职责:负责核查各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等企业的经营情况,对无证无照擅自非法从事经营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予以取缔。对企业或个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或个人需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等证照之一。在本方案下发前已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本单位自查后应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是本单位查处“两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生态环境保护办职责:核查辖区内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企业特别是砂石堆放场的环境污染情况,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破坏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保护办负责人是本部门查处“两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水利管理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负责河道、水库、河滩等范围的违法用地的查处。

水利管理所负责人是查处“两违”工作第一责任人。

)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职责:除国家、省、湛江市、廉江市和寮镇重点项目、市政绿化、农业、水利和公共设施外,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在为企业或个人办理供电、供水、供气业务之前,企业或个人需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等证照之一,或者由镇政府出具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在本方案下发前已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到查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办案单位部门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在日常查处“两违”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工作,接到查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办案单位部门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各村(居)委会会、村民小组职责:村(居)委会和村干部对本行政辖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上报和制止工作,明确村干部在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分工;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好对农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及公布工作;协助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本辖区一户一宅等用地审核监管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如有发现土地资源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镇政府;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应报告镇政府及时依法处理。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本辖区查处“两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该项工作的村(社区)干部是主要责任人,村民小组长是直接责任人。

(十)东升农场职责:对本单位辖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两违”行为的巡查上报和制止工作,明确内设部门在查违、控违工作的责任分工;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助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辖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如有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属地镇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协调配合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快处置“两违”行为。

东升农场的单位负责人是本辖区打击违法用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财政所职责:负责配合保障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

(十派出所职责:为有关单位部门依法采取的查封、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提供保障,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负责侦办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用地犯罪的案件。

(十)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立案查处及拆除整治行动。

六、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1月底前)

1.召开全查处“两违”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在全开展查处“两违”整治行动。2.村(居)委会、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各村(社区)支部书记要亲自抓、亲自管,要明确村(社区)“两委”干部具体抓,要有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整治行动责任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确保“两违”查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2月至202112月底)

1.调查摸底。建立台账由各村(居)委会组织对辖区内“两违”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两违”台账,由查违办会同规划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办进行核实、分类,作为年度“两违”考核基准数据。调查摸底工作在2021115日前完成并提交查违办备案。

2.严查严控,分类处理

1)对新增违法用地的处理:各村(居)委会要结合在线巡查和季度卫片执法工作,对违法用地情况进行核实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新增的违法用地进行严肃查处,切实做到严查严处严管严控。对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土地行为涉嫌犯罪的,各村(居)委会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查该立案的要立案,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新增违法建设的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要及时查处,实行“零容忍”,发现一宗拆除一宗,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将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凡2016425日后新动工的违法建设,发现后立即组织拆除。新增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立即拆除的,综合行政执法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立案查处,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联合属地村(居)委会组织拆除;立案时同步函告供电、供水部门落实停电、停水措施。

3)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理: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要及时落实控停措施。已动工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工继续抢建或阻扰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办依照法定程序完善执法手续后,联合属地(居)委会对该宗违法建设予以全部拆除,在执行全部拆除前要加强监控,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停电、停水等强制控停措施。

4)对已建成违法建设的处理: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在调查摸底基础上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存量。由查违办牵头协调各村(居)委会规划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按照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办法解决。

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存在以下情形的,由镇政府组织予以拆除:

城镇规划区内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规划;

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严重影响城景观的。

在本阶段,各村(居)委会每月15日前将本月查控“两违” 工作情况报送查违办,由查违办核实后编印工作简报送查违领导小组各成员。

七、责任追究

镇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未按规定履行查处“两违”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需要进行纪律追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村(居)委会在查处“两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每季度月均新增违法建50平方米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中第一个季度月均新增违法建设50平方米以上的,村(社区)支部书记书面检查,包片村(社区)干部停职检查;连续两个季度月均新增违法建设50平方米以上的,村(社区)支部书记停职检查,包片村(社区)干部责令辞职。

2.对新增违法用地或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卫星遥感违法用地图斑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对住建部、省住建厅交办的卫星遥感违法建设图斑未组织立案查办,或对住建部、省政府挂牌督办的违法建设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查处的,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接到查违办通报需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办要求协助的查违请求,直接责任人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不提出意见答复的,通报批评;超过20个工作日的,停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超过3个工作日不办理的,通报批评;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第一责任人接到报告超过3个工作日不办理的,通报批评;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职检查。

5.对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接受处理。

上述新增违法建设如在考核前组织拆除并经查违办核实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计算面积内。

对各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本单位在本方案动员阶段内自行制定落实。

(二)对规划建设办在查处“两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接到查违办通报需对违法建设进行性质认定,综合行政执法办村(居)委会上报要求协助的查违请求,直接责任人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不提出意见答复的,通报批评;超过20个工作日的,停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主要责任人责令辞职,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

3.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补办补发有关用地许可手续和证件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主要责任人责令辞职,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

4.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或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手续的申请人办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等手续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主要责任人责令辞职,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办在查处“两违”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接到查违办通报需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村(居)委会上报要求协助的查违请求,直接责任人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不提出意见答复的,通报批评;超过20个工作日的,停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

2.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超过3个工作日不办理的,通报批评;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

3.第一责任人接到报告超过3个工作日不办理的,通报批评;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职检查。

(六)对其他相关部门(企业)在查处“两违”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供水部门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停水等协助通知 后2个工作日内不予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主要责任人向查违办作书面检讨,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接到书面告知违法建设的情况之后,仍为该违法建设者提供安装服务的,主要责任人责令辞职,第一责任人停职检查,直接责任人责令辞退处理。

2.供电部门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停电等协助通知,或接到书面告知违法建设的情况后,仍为该违法建设者提供服务的,由政府参照供水部门的责任追究方式按层级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党政综合办、规划建设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生态环境保护办农业农村办、应急管理办派出所水利管理所文化站市场监管所财政所司法所单位部门接到村(居)委会书面告知 “两违”情况后,仍为使用该“两违”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手续的,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主要责任人向查违办作书面检讨,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

4.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或设施,以及在其他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中,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职务的,派出所接警后不及时出警或不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派出所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加强“两违”查处整改工作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和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要求的重要举措。各村(居)委会、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上下联动、全面核查、严肃查处、彻底整改、标本兼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镇村建设秩序。

(二)完善各项机制。畅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投诉举报渠道,实现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建立“两违”日常巡查制,实现网格化监控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定期进行督查考核。查违办按照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考核、一年一总评的方式,对村(居)委会查处“两违”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查违办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以及领导交办案件完成情况等,每月对各村(居)委会查处“两违”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汇总查违数据,编印简报,指导全查处“两违”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查违领导小组报告,提出督查意见。

查违办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组织对各村(居)委会相关单位部门查处“两违”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对新增“两违”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新增“两违”未能及时组织拆除,超过责任追究确定的追责标准的,确定为当季度不达标。202235日,组织进行总评,考核结果经查违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全镇大会上进行通报并公示。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在查处“两违”工作中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其他行政处理或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机制和经费保障。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要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从制度、体制和机制层面,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做好两违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和规范执法经费保障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到位。

(五)严肃约谈问责。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查处“两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切实履职到位,努力构建政府牵头组织、责任部门狠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在查处“两违”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办上级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1.打击“两违”行为工作不力;

2.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的;

3.对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行为的机构,除对“两违”行为依法查处外,由纪检监察办党委或政府提出建议,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4.由于查处“两违”工作不到位导致上级问责的;

5.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纪检监察办依法查办;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期为3年。

(二)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最新相关政策规定。


附件:名词解释

廉江市和寮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名词解释


1.新增违法建设:指2016425日(含本日)后新开挖基础建设行为;2016425日前已停工复建(续建)行为。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法建设          

1)指在高压线下或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建法建设。

2)压占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安全隐患的建法建设。

3)位于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危险区内的违法建设。

4)房屋结构不符合结构安全出现爆裂、倒塌危险的违法建设。

3.城市规划“四线”

1)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内容。

2)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7大类别。

3)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保护的历史文化建设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国家、省、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等内容。

4)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期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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