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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21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2-17 1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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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7起污染环境案进行了集中宣判,21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


1月1日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惠州惠阳检察院积极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动,依法起诉了一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以办案实效推进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建设。


其中,莫某高、邬某辉等7人污染环境罪一案案情为:


案情回顾:被告人在惠阳秋长街道办某五金制品厂生产茶具不锈钢滤网配件,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将蚀刻和清洗等生产环节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外的水沟内,案件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惠阳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检验,该厂排放的废水悬浮物以及镍、铁、铜、锌等重金属严重超标。

法院判决: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莫某高、邬某辉等7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惠阳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莫某高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六被告均判处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到一万元不等。另该院提起公诉的其他6起污染环境案均获判。




延伸阅读:



阳江4人因污染环境判刑


近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以污染环境罪。


案情经过

2015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权找被告人陆某印请其帮忙在阳江市内寻找地方存放其回收的废机油等物质,并承诺按每吨30元的费用作为报酬。

被告人陆某印找来被告人陈某荣、冯某记、张某福(刑拘在逃,另案处理)、梁某榕(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帮忙物色地方和望风。

四被告人物色多处后决定利用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岗元坭湾村交界处(土名龙颈、岗元大坑水库尾)山头一空地作为倾倒废机油等物质的场地,并在该处挖掘一大坑。

2015年8月初的晚上,四名被告人等人先后将280吨废机油等物质倾倒在该处。正当上述被告人以为他们已平安无事时,因倾倒的废机油毒性太大,周围群众栽种的树木大面积枯死,群众向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报警。

我市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在紧急采取多项防止污染扩散措施的同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审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权、陆某印、陈某荣、冯某记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017590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324490元,生态环境损害1638100元,事务性费用55000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被告人周某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判被告人陆某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尤其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判被告人陈某荣、冯某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