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海龙:
因你存在在地表水III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新建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廉)环罚字〔2025〕11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7月8日对你予以公告送达。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发出履行催告书,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廉)环罚字〔2025〕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可在上述期限内对我局的催告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若你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知你的有效联系方式及经常居住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湛(廉)环罚履催字〔2025〕2号](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湛(廉)环罚履催字〔2025〕2号].pdf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