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湛江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4〕141号)及《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你鱼塘(位于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十二队)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你利用抽水泵和软管将鱼塘养殖尾水外排回流至鹤地水库的行为,属于在地表水III类水域中保护区新建排污口的行为。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新建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决定。
因不知你的有效联系方式及经常居住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廉)环罚字〔2025〕12号](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廉)环罚字〔2025〕12号].pdf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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