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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15 11: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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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原因

  我市城区面积不断扩大、人口增多,日产生活垃圾逐年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缺口较大。目前,我市城区一直执行《廉府〔2007〕100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湛江市各县(市)区中最低。为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缓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不平衡的突出矛盾,廉江市环卫处向廉江市政府提交请示,申请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收费标准定价原则

  (一)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规范价格管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二)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简化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成本费用。各地制定和调整时应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

  (四)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生活垃圾的结构,逐步将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简化为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等三类。

  三、收费标准定价程序

  (一)根据十七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对《关于请求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廉环〔2023〕17号)的批示,由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开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二)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规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需经成本监审、专家咨询论证、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形成价格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