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成本调查及综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廉江市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内容如下:
一、制定价格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4号);
(四)《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
(七)《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发改价格〔2022〕291号)。
二、农业用水价格拟定方案
我市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一)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
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为0.111元/m³;
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价格为0.057元/m³;
终端农业用水价格为0.140元/m³。
(二)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在终端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基础上下浮20%,为0.112元/m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终端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140元/m³;养殖业用水价格参照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终端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140元/m³。
(三)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用水计划、定额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1、用水量超过定额50%(含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2、用水量超过定额50%但未超过100%(含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3、用水量超过定额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欢迎社会各界对上述价格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jgabc2020@163.com)或以信件形式邮寄至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廉江市廉江大道北59号),联系电话:6688030。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12月1日。
特此公告!
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