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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缴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2-25 15: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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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市直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的规定,请逾期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单位于2025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廉江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