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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廉江市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平竞争审查
初步结论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25 17: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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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规定,县政府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规定,我局对本单位起草的《廉江市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廉江市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之前已按程序向公众征求了修改意见,现按规定再补充征求公众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LJSLJFL933@163.com.com)提出意见、建议。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

  2.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3.在经营者注销、破产、挂牌转让等方面违法设置市场退出障碍;

  4.其他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1.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更多的检验频次等歧视性措施,或者要求重复检验、重复认证;

  2.通过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要素对外输出:

  3.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妨碍经营者变更注册地址、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对经营者在本地经营年限提出要求;

  4.其他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的内容。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

  2.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3.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4.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要素进行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要素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3.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4.其他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1.《廉江市城区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doc

             2.公平竞争审查表.pdf

   

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