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廉北办(执法)催字〔2024〕4号
赖集:
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9月开始擅自在廉江市城北街道罗湖新城金城路18号开展诊疗及输液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街道办已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廉北办(执法)决字〔2024〕4号),并于2024年9月2日在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网向你公示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街道办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本街道办将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廉江市城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759-6688329
单位地址:廉江市新风北路41号
廉江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