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赖集
身份证号:44082219******5114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注射药品、医疗器械等一批(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我办于2024年8月1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廉北办(执法)告字〔2024〕4号),现已期满30日。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廉北办(执法)决字〔20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廉北办(执法)决字〔2024〕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廉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廉江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