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赖集
身份证号:44082219******5114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依法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注射药品、医疗器械等一批(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我办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廉北办(执法)告字〔2024〕4号)时,你拒绝配合签收并逃走。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廉北办(执法)告字〔20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廉北办(执法)告字〔2024〕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廉江市城北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廉江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