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881MB2D29722E/2025-00107
湛江市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22
以案为鉴:案例三胡某非法运输经营柴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5-12-24

以案为鉴:案例三胡某非法运输经营柴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发布日期:2025-12-24  浏览次数:-

  【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廉江市执法部门在某小学附近路段查获胡某利用轻型货车非法运输并经营柴油。经现场初步核查与调查询问,确认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柴油;二是在未取得相应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车辆运输柴油;三是在运输过程中未配备押运员进行安全防护,且所用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违法性质与依据】

  胡某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需经许可、运输车辆及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多项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柴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胡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许可与资质的情况下,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乃至学校周边等人员活动区域非法运输、经营,其活动本身已构成高度的现实安全风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第三项所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犯罪构成要件。

  【处理结果】

  鉴于胡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廉江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后,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胡某立案侦查。

  【案例警示意义】

  本案是非法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刑的典型案件,其警示意义尤为突出:

  非法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是高度危险作业: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经营,国家在车辆标准、人员资质、操作规范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胡某无证经营、无资质驾驶、车辆不合格、无安全押运,其运输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严重隐患,如同一个移动的危险源,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危险作业罪重在惩治“现实危险”:该罪名不以实际发生事故为成立前提。只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且行为本身具有导致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表明,执法机关对这类尚未酿成事故但风险极高的违法行为,正采取越来越严厉的刑事打击措施。

  社会共治筑牢安全防线:本案始于群众举报,成于多部门快速联动与紧密协作,有效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这警示一切不法分子勿存侥幸心理,同时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许可资质,落实安全措施。切勿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身试法,从事非法危险化学品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