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在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压缩气体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供气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压缩氧气、压缩氮气、压缩二氧化碳、压缩氩气及乙炔等产品的经营。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确认,上述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供气站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性质及依据】
该供气站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执法部门对该供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并没收其非法储存经营的全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压缩气体在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应用广泛,但社会公众乃至部分经营者对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属性认知不足,甚至误以为取得一般工商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忽视了危险化学品在储存、经营环节的特殊安全要求与行政许可制度。
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相关经营者:
凡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其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专用仓库内,严禁非法储存与经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任何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