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关键词】工贸行业,出租,统一协调管理,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行政处罚
*【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0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承租单位湛江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
*【处理理由及结果】广东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对承租方湛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经过调查发现,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但这些协议中并未明确广东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有责任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同时,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按照合同要求定期对湛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双方均无法提供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承租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记录。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广东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罚款作为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人谭某某处以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罚款作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近年来,一些企业采用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个人、私营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承包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大量涌现。其中确有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广东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吸取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将承租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此项违法性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自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不仅将发包出租活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强化安全执法检查,而且督促承包单位主动向属地监管部门告知或备案,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