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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1MB2D29722E/2024-00156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1-04
名称: S287线廉江横山龙口塘路段“6·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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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87线廉江横山龙口塘路段“6·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

S287线廉江横山龙口塘路段“6·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S287线廉江横山龙口塘路段“6·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1010



S287线廉江横山龙口塘路段“6·26”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6261340分,在S287省道廉江市横山龙口塘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装载香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和一台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碰撞,导致电动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73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横山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S287线廉江横山龙口塘路段“6·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S287线廉江横山龙口塘路段“6·2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KY99**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桂KY99**货车”),车为福田牌,型号是BJ5169CCY-**。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9900kg机动车所有人:博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拥有人是李*2016630日在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7月。201678日在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57月。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机动车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2477日,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34509000008****机动车商业保险有效期至202478日,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34509000008****经对KY99**货车检测:(1KY99**货车的制动系:检验合格。(2)转向系:经检验符合使用标准。(3)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经对KY99**货车检测:事故时该货车行驶速度约为59.5km/ h事发路段限速40km/ h ,已超速*富于201678日将KY99**货车加入**公司管理,每月向**公司缴交100元费用,双方签订《协议书》。                  

2.事故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的所有人是黄*,无保险,经对事故电动车检测:电动车的制动系:检验合格。(2)转向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3)照明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经对事故电动车检测:事故时该摩托车行驶速度约为12.6km/ h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3429日,是一家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47990****,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公司地址:博白县城东大道佛子龙,营业期限:2003429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14项、21项、3类、41项、61项、8类)

2.**公司安全管理情况:**公司与李*富于2024312日签订《博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聘用合同》,但没有按要求为李*富购买工伤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1]**公司于2024312日对李*富进行驾驶员岗前培训考核,但直到本次事故发生,**公司没有为李*富进行任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和考核,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的规定

(三)监管单位情况

廉江市交警大队横山中队负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该中队未能有效整治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行为,且查处货车超速工作力度不够,货车超速现象依然存在,事故桂KY99**货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

(四)地方党委、政府监管情况

横山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

(五)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男,77岁,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七星岭村**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电动车上路。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李*富,男,汉族,53岁,持A1E类机动车驾驶证;住址: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亚山镇田旺村李屋队***号;职业:广西博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司机。肇事时驾驶KY99**货车

2)李*文,男,汉族,56岁,户籍住址:博白县城东大道佛子龙,博白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6268时,李*富驾驶桂KY99**货车前往遂溪县北坡镇某果园装载香蕉。中午12时左右,装载完毕后,李*富驾驶货车前往北坡镇的地磅进行称重。称重完成后,李*富驾驶货车驶向G228国道,沿该国道由遂溪县北坡镇向廉江市横山镇方向行驶,途经遂溪县杨柑镇、洋青镇,直至廉江市横山镇G228国道与S287省道红绿灯交叉路口。在该路口,李*富右转进入辅道,驶入S287省道,继续沿该省道由横山镇向新民镇方向行驶。

事故发生于1340分左右,当时李*富以59.5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驾驶货车行驶至S287省道50KM+450M处(廉江市横山镇龙口塘村路口路段),天气为小雨,路面潮湿。李*富发现黄*驾驶的电动车停在前方左侧对向车道,未开启转向灯。李*富误以为黄*示意其先行,遂继续行驶。然而,停在左侧的电动车突然启动并左转,横穿货车行驶的路面,迅速出现在货车前方。李*富见状紧急刹车并试图向右躲避,但因距离过近,刹车并向右躲避时,货车车头仍与黄*及其电动车相撞,并将二者撞至右侧路外的土堆后停下。李*富随即下车查看,发现黄*和电动车被撞倒并压在货车车头下。事发后,13时44分,李*富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报完警后,13时50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拨打完急救电话后,继续拨打119消防电话。李*富拨打完电话后,留在现场等交警、救护车、消防车过来处理。14时5分,廉江市新民镇卫生院到达现场。因为黄*被货车车头压着,医生无法及时对其进行抢救。随后消防队到达现场,用一辆吊车将货车吊起来,货车车头移离右侧路外的土堆。医生就在现场对伤者黄*进行抢救,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布黄*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S287省道50公里450米(S287省道廉江市横山镇龙口塘村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廉江市横山镇方向,北往廉江市新民镇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完整、平直、潮湿,双向两车道,道路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白天视线良好,现场道路限速40公里/小时。

地面痕迹:路面地面有KY99**货车的刹车痕迹和电动车的跌地痕。车体痕迹:桂KY99**货车左前保险有轻微碰撞痕,电动车右侧车身有碰撞痕,全车均有刮擦痕。人体痕迹:*头部、胸部及全身多次受伤。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目前死者家属与**公司之间的赔偿问题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20246261450分左右,横山镇应急办接到该事故报告后,分管交通的领导和临时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马上向镇委主要领导和镇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遵照主要领导指示要求,横山镇迅速组织应急办、交警中队、派出所、消防、医院、铺洋村委等单位到场进行处置。镇委主要领导、交通分管领导、临时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先后抵达事故现场指挥道安办、消防、医院、应急办、铺洋村委干部职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1525分电话将信息上报廉江应急值班室,镇领导现场对死者黄*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清理和修复。

(二)交警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46261344分左右,交警中队接到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关于该事故指令后,交警中队民警张*、颜*迅速出警,于1450分到达事故现场。经新民镇卫生院救护人员现场确认,黄*已当场死亡。民警立刻向交管中队、交警大队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同时中队领导和大队领导也赶往事故现场,随后赶到现场的还有横山镇领导等。15时30分,民警现场走访、现场测绘、勘查等取证工作完毕。同时廉江市殡仪馆将死者黄*遗体运走,于7月16日火化。

(三)医疗机构救治处置情况

20246261350分,新民镇卫生院急诊室接到廉江市120急救中心关于该事故报告后,于1352分派出医护人员出车前往事故点。1405分,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发现黄*被压在货车车头下方,面部朝地俯卧位,双手反向背部,头枕部见大量血斑,黄*体位无法判断生命体征。待消防救援人员移除压在患者身上的货车后,医生立即对黄*查体,发现其头枕部见大量血斑,体温不升,意识丧失,全身皮肤重度发绀,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未触及颈动脉搏动,胸腹部未见呼吸运动,双肺未闻及呼吸音,心前区未闻及心音,血压、指脉氧测不到,当场宣布患者黄*死亡。黄*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报送情况

当天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市公安局关于该事故的传真通报,即时将事故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汇报。经了解核实情况后,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将该起事故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五)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横山镇干部、铺洋村委干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安抚家属情绪、帮助家属解决后续问题,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过激行为,现场秩序稳定,发生任何社会舆论事件,没有产生负面影响。保险公司核实出赔偿金额296元左右,但死者家属赔偿金额不满意目前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横山镇、公安、交警、医院、村委会等单位接到报告后,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上报事故信息。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现场事故处置。新民镇卫生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主要原因

1.*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上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左转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2.*富驾驶KY99**货车上路时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李*富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李*富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一)**公司与李*签订《协议书》,同意KY99**货车挂靠在本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

(二)**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除了上岗前培训考核外直至事故发生均未对李*富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在本起事故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1.*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上路,且左转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驶桂KY99**货上路时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发现李*富时未能及时刹停车辆,导致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3.**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李*富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作出深刻检的单位

1.廉江市横山镇人民政府。建议横山镇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横山中队。建议横山中队向市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二轮电动摩托车驾驶员左转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直行的车辆;货车驾驶员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说明双方驾驶员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意识不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如果交通参与人员能够自觉抵制危险的交通行为方式,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对驾驶员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是当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原因之一。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市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好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市道安办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围绕“人、车、路、企、管”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和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及事故防范工作长效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各方责任,全链条做好监管工作,从严从细从实抓好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全力防范和减少事故,确保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重点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杜绝超速行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在公司内部通报相关交通事故,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增强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全面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横山镇政府、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货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服务区、收费站、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引导驾驶员不超速、不超限、不超载、不疲劳;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增强驾驶员和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通过此类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预防同类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进一步降压事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