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周某行刑衔接案
* 【关键词】
非法储存经营 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 行刑衔接
* 【要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的2.1经营许可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9日10时许,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与廉江市公安局高桥镇派出所对廉江市高桥镇国道某医院旁(叶某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廉江市高桥某停车场的经营者周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经营储存柴油,现场发现一处容积约20m³的地下柴油储罐,1辆罐体容积为45.5m³的柴油油罐车和2辆带加油机并装有柴油的大型货车,共计25.64吨,地下储油罐距济民医院人员密集场所仅8米。经我局执法人员初步对涉案加油司机和周兴惠进行调查询问,周某,男,汉族,高中学历,现住址:廉江市高桥某停车场内,户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是廉江市高桥某停车场的经营者,是两辆加油货车的车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本案是跨年结案案例。
* 【处理理由及结果】
周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并且其储存地点属于人员密集区域且不符合储存汽油的安全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0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将周某移交给廉江市公安局处理。2023年12月20日,廉江市公安局收到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移送周某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的相关材料。12月21日,廉江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行刑衔接程序已执行完毕。
* 【案件评析】
经现场勘查,周某储存柴油的场所是廉江市高桥某停车场内20m³左右的地下储罐,约深3米,查获时储存柴油7.79吨,地下储罐旁是用来运油的油罐车,该车罐体容积45.5m³,罐体下次检验日期是2023年6月,距离储油区东侧15米是加油区,是两辆带有加油机的大型货车,查获时共17.85吨柴油。该地下储罐距离停车场旁的某医院二楼住院部8米左右,淡季住院人数及陪护76人,医院职工人数:35人;旺季住院及陪护人数96人。医院职工人数:43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储罐储存柴油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储罐使用铁盖封盖,密封性差;没有设置相应控温湿度和防静电保护措施,储罐设置在地下,没有相应排水设施,保持作业现场的干燥;油罐车运油和加油区没有灭火器材,加油区也没有设置防静电保护措施,停车场负责加油人员也没有穿戴静电防护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安全意识薄弱,现场管理不到位,消防设备不达标等,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周某未经许可经营储存柴油谋取“暴利”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干扰了国家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剧了不公平竞争。
二、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杨某,吴某行刑衔接案
* 【关键词】非法储存经营 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 行刑衔接
*【要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的2.1经营许可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9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与廉江市公安局高桥镇派出所对廉江市高桥镇老罗角某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停车场以及加油员工杨某,吴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经营储存柴油。杨某、吴某经营储存柴油的场所分别是廉江市高桥镇老罗角某停车场东侧和西北角,东侧加油点在该停车场内的厂房内,距西面饭店20米,距该停车场宿舍5米,加油设备是一辆大型货车,厂房内另有一辆ZL50铲车及厨房用品;西北角加油点的加油设备是一辆大型货车,两处加油点共查获19.65吨柴油。经调查,该停车场宿舍常住人员2人,停车场门口饭店在饭点有20人进餐,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经我局初步对杨某、吴某进行调查询问,杨文俊,男,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在老罗角某停车场负责销售柴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吴某,男,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人,在老罗角某停车场负责销售柴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本案是跨年结案案例。
*【处理理由及结果】杨某,吴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并且其储存地点属于人员密集区域且不符合储存汽油的安全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0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将杨某,吴某移交给廉江市公安局处理。2023年12月20日,廉江市公安局收到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杨某、吴某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的相关材料。12月21日,廉江市公安局决定对杨某、吴某立案侦查,行刑衔接程序已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经现场勘查,杨某、吴某经营储存柴油的场所分别是廉江市高桥镇老罗角某停车场东侧和西北角,东侧加油点在该停车场内的厂房内,距西面饭店20米,距该停车场宿舍5米,加油设备是一辆大型货车,厂房内另有一辆ZL50铲车及厨房用品;西北角加油点的加油设备是一辆大型货车,两处加油点共查获19.65吨柴油。经调查,该停车场宿舍常住人员2人,停车场门口饭店在饭点有20人进餐,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东侧加油点储存柴油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储罐设置在有限空间内,没有设置相应控温湿度和防静电保护措施,加油机正对电源插头,电源线路老化,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西北侧加油点也没有配备灭火器材和设置防静电保护措施,停车场负责加油人员也没有穿戴静电防护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安全意识薄弱,现场管理不到位,消防设备不达标等,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杨文俊,吴勇军未经许可经营储存柴油谋取“暴利”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干扰了国家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剧了不公平竞争。
三、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 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 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行政处罚
*【要旨】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1.4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8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廉江市廉城某日用杂品店时发现,该日用杂品店在店内摆放烟花爆竹,经初步调查,这批烟花爆竹是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放在廉江市廉城某日用杂品店零售的。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2月18日对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湛廉)应急立〔2024〕xx号)。经调查,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主要负责人吕某由于店面被围墙封锁,经营不善,将店内的烟花爆竹放在廉江市廉城某日用杂品店零售。主要证据如下:1.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企业的主体资格。2.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开具的(湛廉)应急现记〔2024〕xx号《现场检查记录》、(湛廉)应急责改〔2024〕xx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及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主要负责人吕某和廉江市廉城某日用杂品店经营者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处理理由及结果】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2023年10月,廉江市安委办制定了《2024年廉江市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明确了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和各镇街的职责分工,2024年1月起,日常巡查执法工作队开展执法行动,重点排查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坚决取缔“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零售点,杜绝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经营场所超量储存等现象。执法行动中发现廉江市城北梁某烟花爆竹档由于店面被围墙封锁,经营不善,将店内的烟花爆竹放在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的场所进行销售,此行为可能会导致因没有防护措施印发而事故隐患,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营造良好的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