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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1MB2D29722E/2023-00111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7-10
名称: 廉江市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三)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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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1-21  浏览次数:-

  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某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无证经营 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 行刑衔接

  【要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的2.1经营许可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雅塘镇派出所在雅塘镇高山下村委樟木桐村查获廉江市某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未经许可给私人机械零售柴油。经我局与雅塘派出所调查询问,此人在廉江市宇信石化有限公司从2022年4、5月份开始给车板核电工地的宜昌市华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宏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机械加油,加油采用零售模式,有公司车辆拉油直接加至工程车辆,由车辆车主直接付款。2023年5月17日,廉江市宇信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收到雅塘镇客户的消息,需要200升柴油,于是李某某于湛江中海油大鹏油库购买柴油,将这批柴油拉至雅塘镇高山下村委樟木桐村,正在为客户钩机加油时为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和雅塘镇派出所民警联合查获。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查证,李某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经裁量,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将李某某移交给廉江市公安局处理。2023年5月18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向廉江市公安局移送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作业罪案的相关材料。5月18日,廉江市公安局认为该案涉案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案号:A4408816200002023050007),并将《立案告知书》发到我局。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刑衔接程序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