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7日15时许,一辆粤G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黑AN4**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286省道3KM+700M(廉南大道与东环大道交叉路口)与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湛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忠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要求廉江市做好善后工作,并立即开展辖区内的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廉江市委市政府领导迅速作出指示批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5月9日,廉江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明任组长,石城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2位专家参与,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共同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廉江石城镇“5·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1.陈*珍,女,汉族,1973年11月0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罗州路南一横巷*号,未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悬挂(廉江292**)号牌二轮摩托车。
2.郑*金,女,汉族,1972年0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望古墩村**号。肇事时是悬挂(廉江292**)号牌二轮摩托车的乘客。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欧*裕,男,汉族,1980年08月0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蟾蛛村***号,持有准驾A2类机动车驾驶证,已取得湛江交通运输局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肇事时驾驶粤G52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黑AN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帮遂溪县黄略镇王*货运部开车已有4、5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开车运输货物趟数来计,大约每月有4000元的收入,医保和社保自己缴买。
2.王*,男,汉族,1966年07月0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高碧村二十二队***号。王*是个体工商户,遂溪县黄略镇王*货运部的经营者,与堂兄弟王*如各出资50%购有粤G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剩下车贷是王*在偿还,租用一辆黑AN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王*负责取得道路运输资质、营业执照和买粤G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负责货运部管理,工作是在家务农。
3.王*如,男,34岁,民族:汉,文化程度:中专,地址: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高碧村十七队***号***房,和王*是堂兄弟,是遂溪县黄略镇王*货运部负责人,负责雇用司机分配拉货任务,欧*裕是王*如雇用来拉货,每车货2元/公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遂溪县黄略王*货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3MA55UF****;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别: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1年01月14日;经营者:王*;经营场所:遂溪县黄略镇高碧村委会22队***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王*在2021年1月18日,已办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7日14时左右,欧*裕驾驶粤G52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黑AN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廉江火车站专线货站装载石灰石粉(核载48800kg,经过治超点测试重量为51380kg,已超载2580kg),14时40分左右,半挂车装载完毕,从货站出发,开往石岭镇沙塘工业区南面的华润混凝土(廉江)有限公司,半挂车沿市东环大道从河唇镇方向往良垌镇方向行驶。15时左右,半挂车到达286省道3KM+700M(东环大道与廉南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变更车道驶入右转专用道往廉江市实验学校方向行驶时,与陈*珍驾驶悬挂(廉江292**)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廉江市东环大道由河唇镇方向往良垌镇方向行驶时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珍及其车上乘客郑*金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欧*裕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110以及急救电话120求救。15时15分,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派出20名民警、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15时20分,市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处警民警逐级向中队、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经逐级上报后,市委书记陈*才,市长柯*,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韩*等领导带队先后到事故现场处置。同时,石城镇政府将该交通事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朱*霞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并在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将事故详细情况报至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于当天16时50分将该起事故初步掌握的情况通过广东省应急值班值守系统报送给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023年5月7日15时10分,廉江市交警大队交管中队值班副中队长余*特、民警吴*荣接到市局110指令称:在286省道3KM+700M(廉南大道与东环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要求出警。接报后,值班副中队长余*特、民警吴*荣赶往事故现场,于15时20分到达现场,了解到有二名人员伤势严重当场死亡,立即向大队长陈*及值班室汇报此事故情况。陈*同志立即向廉江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韩*报告,韩*同志带领有关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工作。接报后,廉江市委书记陈*才、市长柯*等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湛江市、廉江市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分别作出批示,就事故调查处理、善后、家属安抚、信息发布、舆情管控、社会维稳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事故发生后,廉江市医疗急救中心、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由于事故现场处置妥当,没有造成次生事故。
(三)医疗应急和救治情况
15时05分许,廉江市120急救中心接警,派出廉江市人民医院救护车,15时23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务人员现场勘查,陈*珍和郑*金已无生命迹象,宣布当场死亡。16时50分许,市殡仪馆殡葬车将两名死者遗体拉走。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粤廉公(司)鉴(尸)字[2023]49号)和(粤廉公(司)鉴(尸)字[2023]50号)的检验意见,陈*珍和郑*金符合急性创伤休克死亡。
(四)善后处置工作
赔偿工作仍在协调中。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石城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廉江市人民医院,接报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组织交警部门派出救援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公安机关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多警联动,快速反应。廉江市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全力救治伤员。廉江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置。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本次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辆二轮摩托车严重损坏,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2万元(不含伤亡人员赔偿损失)。
四、涉事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位置
286省道3KM+700M(廉南大道与东环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处。
(二)事故发生地的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286省道3KM+700M(廉南大道与东环大道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东往安铺东高速口,西往廉江市实验学校,东往良垌镇,北往河唇镇;现场道路为双向八车道,每个方向各有四条机动车道,中心设有绿化带分隔带,机动车道路宽15.10米,事发路段为直路,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有交通标志、标线,但交通标线模糊、不清晰,白天视线良好。
(三)事故粤G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情况
1.车辆登记情况。所有人:王*;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高碧村二十二队***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3****;车辆识别代号:LNXDBLOKOLL80****;发动机号码:1420K10****;注册日期:2021年1月13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1月13日;检验有效期:2024年1月;登记单位: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已办理有《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近三年违法情况:车辆近二年有20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事发时,欧*裕正在驾驶粤G52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黑AN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载石灰石粉,超载2580kg行驶。
2.车辆投保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单号:1040414390195737****。保单起止期:自2023年3月8日18时起至2024年3月8日18时止。没有购买商业险。
3.性能检测情况。湛江市驰达车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检〔2023〕第082、083号检验意见,受检粤G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照明系、转向系、制动系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85-2017)的相关要求。
4.车速鉴定情况。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3〕中鼎字第3712号司法鉴定意见,粤G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N4**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为20.1—28.6km/h。
(四)黑AN4**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情况
1.车辆所有人。哈尔滨**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62号乐强小区**栋*单元*层*号;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型号:凯意达牌KYD9****;车架号:LA9940Z3XLOKY****;车身颜色:红色;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年12月14日;强制报废期:2035年12月14日;年审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
2.性能检测情况。湛江市驰达车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检〔2023〕第083号检验意见,受检黑AN4**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不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
(五)悬挂(廉江292**)号牌二轮摩托车
1.机动车所有人:陈*珍,身份证号:44082319731106****,登记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罗州路南一横巷*号;车辆品牌:珠峰牌;发动机号码:083****,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黑色;注册日期:2023年02月06日;强制报废期:2024年09月06日,该车没有保险。
2.性能检测情况。湛江市驰达车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检〔2023〕第084号检验意见:受检二轮摩托照明系、制动系、转向系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85-2017)的相关要求。悬挂(廉江292**)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时的车速不具备鉴定条件。
(六)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粤G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情况
(1)粤G52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黑AN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欧*裕;档案编号:45081040****;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5月30日;有效期:2024年5月30日;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广西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近年违章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欧*裕近二年有4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处理4起。
(3)酒精检测情况:现场对欧*裕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零,未检出乙醇成分。
2.悬挂(廉江292**)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情况
(1)陈*珍,女,50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罗州路南一横巷1号,身份证号:44082319731106****,未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陈*珍未有驾驶证记录。
(3)酒精检测情况:陈*珍尸体被碾压粉碎,无法进行酒精测试。
1.道路隐患。286省道3KM+700M(廉南大道与东环大道交叉路口)事故路段缺少右转必停提示标志牌,存在风险隐患。
2.驾驶人存在风险隐患。“5·7”事故暴露出驾驶人的风险,一是重型拖挂车驾驶人欧*裕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超载、制动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并且变更车道右转弯时不遵守车辆让行规定,操作不当;二是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
3.粤G522**重型半挂牵引车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险,发生事故,缺少发生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能力。
4.粤G52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黑AN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廉江火车专线装载货物超载2580kg仍然上路行驶,驾驶员欧*裕没有拒绝驾驶。
5.粤G52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黑AN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源头超载和在路上超载行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6.遂溪县黄略王*货运部在道路运输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上有缺失,导致欧*裕没有意识到车辆制动系不符合使用标准和车辆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问题。
7.陈*珍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摩托车上路,没有相关部门对其查处。
五、造成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欧*裕驾驶超载、制动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并且变更车道右转弯时不遵守车辆让行规定1,致使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陈*珍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并且驾车通过路口时不注意安全行驶2,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地点286省道3KM+700M(廉南大道与东环大道交叉路口)道路标识标线模糊,对道路行车安全造成影响。
2.遂溪县黄略王*货运部在对欧*裕对道路运输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上不到位,导致欧*裕没有意识到驾驶制动系不符合使用标准车辆上路3和车辆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4。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罚
1.欧*裕驾驶粤G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黑AN4**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经调查,遂溪县黄略王*货运部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没有检查并及时处理黑AN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不符合使用标准问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欠缺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遂溪县黄略王*货运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6,欧*裕多项违法违规问题并存,没有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遂溪县黄略王*货运部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遂溪县黄略王*货运部作出行政处罚。
(二)建议作出深刻检查的单位
1.责成石城镇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市公安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责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责成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市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6.责成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向市交警大队作出深刻检查。
7.责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二股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8.责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深刻检查。
(三)建议作出处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石城镇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石城镇政府对廉江东环大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2021年至2023年,东环大道发生2起已查处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实际工作效果不彻底,对道路交通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够到位,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够强。
(二)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运源头超载打击力度不够。市交通运输部门未能运用有效方法、有效手段有效地打击超载问题。
(三)交通路面巡查管控不够。城区中队对辖区路面管理巡查管控不到位,没发现车辆超载问题和群众没有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问题。
(四)东环大道安全监督管理不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东环大道管理单位,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治自觉。石城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制度和要求,时刻保持警惕,不能心存侥幸。石城镇政府针对廉江市东环大道事故多发、频发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将廉江东环大道安全工作放在心头、抓在手上,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加大隐患东环大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提升廉江东环大道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二) 进一步发挥廉江市道安办作用。廉江市道安办要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综合研判廉江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组织协调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搭建廉江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协同共治、综合监管;指导、监督市道安联成员单位、镇(街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在廉江市以国省道为重点的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对“5.7”事故发生地石城镇实行挂牌整治。
(三)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廉江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研判分析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加强对“两客、一危、一重货、一重卸和面包车”管理,要重点对因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超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研判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特点,科学安排勤务工作,严查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超员、不戴安全头盔和大货车超载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警示教育。要强化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要曝光一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摩电驾驶人受到警醒、引以为戒;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常态化宣传无证驾驶、摩电驾乘人不戴安全头盔及超员的危害及后果,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常态化在企业、学校、机关、社区、农村、家庭、公共场所等开展形式多样的“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
(五)要严管严治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市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货车车辆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统一行动,严查货运源头超载、货车超载、超速、不规范行驶、非法违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依法打击违法超载运输行为。
(六)由于粤G522**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是遂溪县籍,建议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函告遂溪县交通运输局,商请遂溪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权限进一步加强货车的安全监管,切实强化源头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压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 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