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机关,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所有手续和材料,对可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群众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依据考核办法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