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文化体育旅游行业协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业协会行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1.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2.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行业协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4.行业协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
5.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行业协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7.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