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进行发布。
一、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月20日,挖掘机司机(李维明)、运输车司机(许观壮)和当事人(孙景就)在廉江市雅塘镇鹤背水库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涉嫌违法取土量为18立方米。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依法对其运输车辆和作业工具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处行政罚款10000元,并责令当事人(孙景就)对水库取土现场进行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