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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廉江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1007108823B/2024-00026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廉江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名称: 廉江市水务局发布2023年二季度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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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水务局发布2023年二季度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3-11  浏览次数:-

  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进行发布。

  一、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涉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8日,钟某擅自驾驶驾驶一台小型铲车(型号:山宇重工ZL-942)在廉江市青平镇龙潭角村村前鱼良角空地处(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行为,违法装运河砂量8立方米。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涉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莫世泽)立案调查。2022年8月10日,莫某擅自驾驶一辆运输车(车牌号:贵CA4808)在廉江市雅塘镇合江车村村前河段(沙铲河)进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违法运输河砂量约3立方米。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