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进行发布。
一、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涉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8日,钟某擅自驾驶驾驶一台小型铲车(型号:山宇重工ZL-942)在廉江市青平镇龙潭角村村前鱼良角空地处(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行为,违法装运河砂量8立方米。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
廉江市水务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涉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案(莫世泽)立案调查。2022年8月10日,莫某擅自驾驶一辆运输车(车牌号:贵CA4808)在廉江市雅塘镇合江车村村前河段(沙铲河)进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违法运输河砂量约3立方米。
经检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