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黄** |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 廉江**土地案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廉石府(执法)决字〔2021〕16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违法事实 | 经查,廉江市润兴石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擅自在廉江市石颈镇东埇村委东埇村毛角坡岭占用土地建硬底化和搭建活动板房(做工人宿舍、饭堂、办公楼),占地面积1729平方米,现已建成硬底化和搭建活动板房(做工人宿舍、饭堂、办公楼),地类为林地。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7.29(万元) | ||
罚款金额 (万元) | 17.2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5 | 执法主体名称 | 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