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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廉江市石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1007109260B/2024-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廉江市石城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4-15
名称: 关于印发《廉江市石城镇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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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江市石城镇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有效利用,切实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局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乡振局〔202162号)以及《中共湛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湛江市乡村振兴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委农工办通〔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负责统筹、县抓落实、镇村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资产清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分配合理、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体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全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村“两委”负责落实。结合实际情况,规范确定产权,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积极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

1.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各地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对口帮扶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同时,自2021年起,使用扶贫项目投资本金和收益转投其他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2.科学划分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按其功能分为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和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指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和扶贫车间、作坊、物业等形成的资产收益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指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支持修建的微小型公益性项目、投入的公共设施设备、接受的捐赠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3.严格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各村委会要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对廉江市统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县级,资产登记在县一级;对镇统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镇级,资产登记在镇一级;对市、镇牵头整合村级资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归属于村集体资产管理;对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行政村(或自然村)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可将对应产权量化确权到行政村集体(或自然村),归属于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归农户所有,只登记不确权。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产权不明晰的,以廉江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为准。项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后,滚动投资的资产产权归回原权属。确权到市、镇的国有扶贫项目资产,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确权到村的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并在财政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包括扶贫项目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方式等。

(二)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镇政府委托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镇农业农村办做好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镇、村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要逐一核查并做好确权登记,并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档案,建立镇级完整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长期存档备查,定期向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同时按要求报廉江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廉江市财政局备案。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同时要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基础信息、收益分配、其他变动等情况。

(三)明确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镇政府是全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镇、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处置、清查、系统信息更新等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规范安全。村“两委”和经济联合社具体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的选定及回收,建立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定期开展清查和上报资产管理情况,实行专人负责制。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维护及风险控制,执行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按规定及时划拨收益分红,配合县、镇、村做好资产监督检查或其他管理相关工作。

(四)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和管护

1.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机构。各地要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机构,探索成立专门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或与第三方公司共同合作开发等模式进行运营管护,村集体可按自愿原则将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委托公司代管经营。

2.健全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制度。各村委会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管护制度,明确运营管护主体、责任人及管护责任,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由产权所有者承担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可以从村集体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中列支或由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产业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方式由相应的产权所有者民主决策确定,应当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吸纳脱贫人口参与,产权所有者、运营方双方应当签订运营协议或合同,明确经营方式、经营期限、联农带农机制、收益分配方案、风险防控措施等,明确运营方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护责任。资产收益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运营在合同期内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应当由产权所有者按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方式和责任。探索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3.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各村委会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工作,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定期对本年度资产运行和收益情况进行清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存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1)对长期闲置的扶贫项目资产,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要结合我镇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市有关部门,以及充分驻镇帮扶组团单位、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和社会力量等方面的作用,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

2)对扶贫项目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进一步规范完善合同答订。特别是对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应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物化资产进行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和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协商确定,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

3)对效益差或亏损的扶贫项目,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市有关部门和镇委镇政府的指导下引导各村委会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难以保障收益时,经营者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产权所有者支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和收益,经营者无法支付的,产权所有者有权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置担保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和收益。未答订担保合同或无法办理担保资产法定登记手续的,则应通过依法签订担保合同等其他保障措施,确保扶贫资金资产和收益安全。

4)对部分扶贫项目资产存在扶贫项目选项、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扶贫项目资产使用低效浪费等现象,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要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防止和减少扶贫项目资产损失。

5)针对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较分散,形成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足的,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与其他专项资金的整合,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变分散资金为综合投入,促进扶贫项目资产可持续发展。

(五)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或签订的合同协议实施。对制度和合同协议未明确规定约定的,产权所有者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告公示。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初次分配给村集体的收益,在二次分配时应当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等返贫风险监测对象和相对困难的有劳动力脱贫户、缺乏劳动力的多子女在读的无劳动力脱贫户倾斜,避免平均主义。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使用审批程序参照各级制定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一般流程为:产权所有者(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制定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使用计划—民主评议—公告公示—提出申请—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镇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六)严格扶贫项目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中确需进行报废、淘汰、拆除、出让等处置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1.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首先要征求纪检、司法、财政等部门的意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执行。

2.对属于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3.对属于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参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处置审批流程一般为:产权所有者(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制定处置计划—民主评议—公告公示—提出申请—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镇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处置。金额较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采取简化程序处置。

4.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股权退出程序:股权持有者(集体)集体决策(民主评议)—公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向入股公司提出股权退出申请—入股公司审批通过—资金退回。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村委会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完善本村委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公共服务(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抓好总结推广。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推广成功做法。镇委镇政府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各村委会绩效考核。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廉江市石城镇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城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发〔202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