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等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湛江市委、市政府,廉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以“打非”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突出属地监管责任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不断完善“属地监管、联合执法、各负其责、加强巡查、防打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机制,通过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打牢我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基础。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确保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我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任务目标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红线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湛江市委、市政府,廉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非必打,除非务尽”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打非”措施,落实“打非”责任,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健全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积极参与的烟花爆竹领域“打非”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法治秩序,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行动时间
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4月10日。
四、组织机制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石城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领导监督协调全镇“打非”工作;督促检查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打非”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打非”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打非”办设在镇应急管理办,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759-6522159。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全镇日常“打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非”工作,组织成立由镇应急管理办、石城派出所、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镇交通站等单位(部门)执法人员组成的日常巡查执法工作队,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制度要求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根据非法烟花爆竹具有流动性快、隐蔽性强、反复性大的特点,建立健全“打非”工作制度,努力探索“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1.实行“打非”快报制度。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经查实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及案件办理工作,在2小时内,向镇“打非”办报告,镇“打非”办应及时记录案件情况,及时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2.督查督办制度。一是镇“打非”办在烟花爆竹旺季前、中、后期,适情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打非”工作存在问题重点督办,及时消除烟花爆竹事故隐患。二是镇“打非”办会同镇应急管理办、石城派出所、石城司法所等单位(部门)对上报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跟踪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督导各单位(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案件和案件办结工作。
3.联席会议制度。镇“打非”办根据镇政府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要求,及时召开全镇“打非”联席会议,分析非法烟花爆竹的形势、特点、动向、规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做到有的放矢,解决各村委会、有关单位(部门)“打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确保做到联合执法,形成“打非”的整体合力。
4.日常巡查执法工作队制度。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镇“打非”办要从镇应急管理办、石城派出所、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镇交通站、石城供销社等单位(部门)抽调执法人员成立日常巡查执法工作队。工作队接受举报投诉、负责日常巡查、协助开展“打非”工作,工作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队员要依据单位(部门)职责组织查处,查处的非法违法产品要统一存放,执法过程中确保安全,对抗拒、阻碍执法及谩骂、推打执法人员的,石城派出所要依法从严处理。各单位(部门)对已查扣没收的非法违法产品要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部门)组织销毁。
5.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向镇相关职能部门或工作队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属实的,依据廉江市公安局、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廉江市烟花爆竹协会《关于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有奖的通告》(廉安监〔2019〕82号)给予奖励。
(三)职责分工
1.石城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春节期间农村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监管,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对非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发现和移交的案件及时组织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镇应急管理办: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对合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石城派出所处理;综合协调“打非”工作。
3.镇交通站:负责对辖区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查处普通车辆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4.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无照非法经营,擅自发布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和标识、标注不规范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5.石城供销社:要加强供销系统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规范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行为,积极配合石城派出所、镇应急管理办、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单位(部门),查禁、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6.石城中心小学:负责在全镇中小学开展关于非法制造、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危害性教育的活动。
7.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各村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各村党总支书记是本村委会辖区内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参照镇工作小组,相应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构,成立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队。要实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进村入户检查台帐,将所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登记造册。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及春节、清明节等节假日期间,工作队要组织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进行执法,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组织进行查处,由石城派出所负责查扣、销毁查获的非法违法产品,对非法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石城派出所要依法办理,配合镇有关部门开展“打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清“打非”工作的新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顽固性、隐蔽性和极端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对“打非”工作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认识,深刻认识“打非”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打非”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定期分析“打非”工作形势,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打非”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方案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工作落实”,建立行之有效的“打非”工作机制体制,确保“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进一步落实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工作责任,始终保持“打非”工作的严打严控高压态势。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成立专门机构,细化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定期排查、档案管理、及时处置、有奖举报、宣传教育等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长效机制;要组织“打非”工作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地毯式排查,对非法行为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打非”工作各项制度;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行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联合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强化防范。要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并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落实流向管理信息化的工作要求,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全镇“打非”工作要根据季节性特点和规律,安排大宣教、大排查、大执法、大整治行动,镇“打非”办要及时组织镇应急管理办、石城派出所、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城供销社等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农户及山林、山洞、竹林等重点地方,要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清理检查。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做到“百分之百地覆盖、百分之百地检查、百分之百地消除、百分之百地安全”,要按照对非法生产者一律进行拘留、对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一律没收、对半成品和药物一律进行销毁的“三个一律”原则,坚决取缔非法生产户,捣毁非法生产窝点,对原材料来源、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渠道和产品流向进行倒查,从源头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加强涉嫌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追究。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严肃处理。
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 54号)向派出所移送,并配合派出所做好立案侦查工作。派出所应当依法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派出所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3.石城司法所、石城派出所、镇应急管理办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相关犯罪案件查处、审判情况的宣传,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的震慑作用,教育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五)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报道省内外近年来烟花爆竹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典型案例,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要明确重点整治地区,与重点地区签定责任书或承诺书,适时下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健全并落实烟花爆竹“打非”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设立奖励基金,落实对查实举报的奖励措施,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营造依法安全经营和从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造大声势,形成震慑,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者无立足之地。
(六)加强督查、畅通信息。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镇属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督办机制,细化检查内容,建立排查、取缔工作档案,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息上报和交流力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汇报“打非”行动成果和进度,分别于每月10日前,将烟花爆竹“打非”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镇“打非”办;2023年1月26日将春节前“打非”工作情况报镇应急管理办;2023年4月10日前将“打非”工作总结报镇应急管理办。镇“打非”办联系人:李伟鸿;电话:0759-6522159;邮箱:LLLLLLL_2020_02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