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市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会议纪要》(市委工作会议纪要〔2021〕2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克庆常务副省长在全省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粤安办〔2021〕138号)、《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湛委办〔2021〕8号)以及《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廉江市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廉发改能〔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全力确保电力有序供应,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涉电公共安全风险,进一步协助推进廉江市全市范围内的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参照《湛江市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湛江市委、市政府,廉江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通过开展“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及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遏制并扭转损坏电力设施行为高发频发的严峻形势,有效防范大面积停电和人员触电身亡等事故的发生,为协助廉江建设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整治原则
(一)镇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建立以镇政府为主导、各方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打破区域、部门、层级的壁垒,明确各方责任,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的工作模式。
(二)清除存量、遏制增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对既有存量隐患开展攻坚战,加大存量清除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杜绝任何增量。
(三)依法依规、兼顾实际。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协调、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工作。对整改进度缓慢或拒不执行的责任主体,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予以推动整改工作。
(四)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原则上依据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责任主体,产权归属于谁,整治隐患的主体责任就归谁,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引发不安全状态而需整治的主体责任。
三、组织体系
(一)建立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调机制
1.组织架构
建立镇、村二级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调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统筹推进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镇级协调机制
成立石城镇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涉电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朱海霞 镇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钟如敏 镇委委员、副镇长
王 鉴 副镇长
陈 欢 石城供电所所长
成 员:李伟鸿 镇应急管理办主任、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主任
陈 悦 镇综合治理办主任
邹振南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队)副主任(副队长)、那良村党总支部书记
郑剑超 镇规划建设办(社区建设办)主任
邓号东 镇农业农村办(经济发展办)干部
吴培喜 镇交通站干部
杨 春 石城派出所所长
黄 岗 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李燕文 石城司法所所长
杨德东 石城供电所副所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由钟如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欢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2)村级协调机制
各村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2.工作职责
(1)镇涉电领导小组组长是辖内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协调当地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产权单位或个人落实整改工作。镇涉电办负责与市涉电办沟通协调,贯彻落实上级、镇涉电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并对村级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时协调处置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2)村涉电领导小组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开展辖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宣传活动,并根据联合行政执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协调当地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产权单位或个人落实整改工作;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安全的行为,对于未能制止的,应及时向上级涉电办报告。
3.镇涉电领导小组运转流程详见附件2,村级可参照执行。
(二)开展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政执法
1.组织架构
采取联合行政执法的方式履行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行政执法职责,其中,镇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政执法由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执法主体单位,石城派出所、镇应急管理办、镇农业农村办(经济发展办)、石城供电所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全力配合。
2.工作职责
(1)镇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政执法。贯彻落实镇涉电领导小组、镇涉电办交办的有关电力行政管理事项,每年向镇涉电办提交行政执法总结报告;管辖辖区内电力行政审批、电力行政处罚案件,落实执行市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政执法的决定;指导村开展涉电公共安全隐患联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进行督导、检查。
3.工作机制
(1)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举报可能危害生命财产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涉电公共安全隐患。
(2)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权作出以下行政决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8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6、29条);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1条);强制清除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1条);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5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停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5条)等等。
(3)镇可参照执行市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政执法流程,详见附件3。
(4)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联合行政执法的其他相关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四、整治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超高植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弃土、采挖砂石或违章进行房屋新改扩建,与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违章开挖、取土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其拉线基础牢固稳定;违章爆破危害电力设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及附近大型机械施工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进行道路建设或扩建,架空电力线路未及时迁改道,造成路面及附属设施与架空电力线路相互妨碍,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不满足跨越道路等隐患。(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10千伏5米;2)35-110千伏10米;3)154-330千伏15米;4)500千伏20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指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高杆植物)
(二)电缆线路及通道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管线与燃气、污水、通信、热力等其它管道同沟、交叉、临近敷设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电力通道附属设施缺失和疑似结构性缺陷,存在塌方、火灾、积水、有害气体等安全隐患;电力通道、检查井违规覆盖阻碍日常运维及事故应急处置;在电力通道违章施工开挖、取土、危及电力电缆运行;在电力电缆分接箱、箱变周围堆放阻碍设备操作等隐患。
(三)变电站周边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变电站周围存在违章或临时简易搭盖房、排污源、垃圾场、停车场以及其它障碍物,阻塞进站通道;变电站周边开挖取土、施工建设,影响变电站排水系统、进站道路、围墙基础牢固稳定;变电站周围存在铁皮屋、垃圾回收站、广告牌、遮阳网等漂挂物,可能导致站内设备受损。
(四)重要敏感电力用户供电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相关技术规范配备应急电源或应急电源容量不满足要求,配电设备及供电专线、杆塔运行维护不当、老旧失修,供电专线裸露无绝缘保护,配电室无防小动物措施,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未制定应急预案,事故预防措施缺失,以及电气值班和操作人员配置不足等隐患。重要敏感电力用户指中断供电可能会造成较大政治、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通信基站、供水、供气、污水处理、民航机场、轨道交通、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场所的电力用户,需由涉电办认定。
(五)公共场所涉电公共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密集场所及用电秩序较差地区的三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线)交叉、私拉乱接、低压裸导线、断线等隐患;路灯、广告牌、交通信号灯、排涝设施、用户专线、表后线、配电房等用电设施存在水浸触电风险;其它不满足广东省公共场所(户内、户外和水下)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3个标准的隐患。(3个标准分别为《 广东省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广东省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广东省公共场所(水下)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五、整治时间
2022年,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整治一批重大涉电公共安全隐患,并探索建立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逐步实现体制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转。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组织策划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方案宣贯,承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方案应包含涉电领导小组和涉电办、联合行政执法、职责分工、常态化沟通联络人员名单和渠道、重点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附件4)分解表等等内容,其中附件4所列隐患需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治。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要将承接制定的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报镇涉电办。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2年4月1日至5月30日。
镇涉电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扎实推进,定期协调整治过程存在的问题。镇涉电领导小组要按时向上级涉电办汇报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完成情况。镇涉电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本行业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镇涉电领导小组向市涉电办提交报告,报告主要涵盖本业务领域、本辖区所列隐患的整改情况、机构运转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四方面内容。
(四)总结经验阶段: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底。
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残漏补缺,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形成符合我镇实际的涉电公共安全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五)常态化运转阶段:自2022年9月起,实现体制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转,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每年3月,镇涉电领导小组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本行业领域、本辖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安全隐患应在当年6月30日之前整改完成,涉及需要长时段整改的隐患应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落实临时安全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每年6月,将涉电公共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常识的宣传,电力企业要发挥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切实增强产权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群众安全意识。
3.结合季节特点和汛期、台风、保供电、施工密集期等工作要求及电力企业定期巡查发现的隐患情况,镇涉电领导小组应按照市三防办、市安委办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涉电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尽快完成整改,有效防范人员触电、大面积停电等情况发生。同时,逐步推动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建立定期检查维护机制,确保涉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
4.每年12月上旬,镇涉电办向市涉电办提交本业务领域、本辖区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报告,镇涉电办组织对各村委会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镇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花大力气解决存量隐患,有效防范化解涉电公共安全事故事件发生。
(二)加强督导检查。镇涉电办要不定期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推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通报,将责任压实、将工作做细,确保不走过场。
(三)广泛宣传引导。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悬挂横幅、LED屏刊播、派发宣传册子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动态,总结好、宣传好电力在国民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性,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