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粤发〔2014〕7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廉江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廉办发〔2015〕9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服从和服务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为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好服务。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负责管理我镇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镇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数等。公务外出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镇长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食宿,执行协议价格。本镇公务人员出差,只能安排标准间,住宿费应当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镇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外来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或公务活动行程记录,报分管接待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分管公务接待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接待的对象: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办、局副处级以上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师级以上领导;以省委、省政府或湛江市委、市政府名义,由多个部门联合派出莅廉的各类综合性工作组、检查考核组等;省内外友好城市、县(市、区)副处级以上在职领导或相当于该级别领导带队莅廉考察工作的客人;市委、市政府邀请来廉考察、投资的重要客商,以及办理其他事务公务的来宾;市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接待审批。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
第十三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下基层,镇陪同的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市领导下基层,镇只安排2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同志陪同,镇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同时陪同。召开现场办公会按会议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食宿标准。接待食宿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廉江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廉财行【2016】40号)严格执行,在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的,方可安排在其他普通酒店接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接待单位负责的,须报分管接待工作的领导同意。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或接待条件限制,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以本地食材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如实填写青平镇公务接待(工作)餐申请表(式样附后)。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根据本镇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镇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执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全镇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列入单位预算,日常公务接待限额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三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积极引入社会
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以任何名目违规开支和发放会议补助费、劳务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主体。镇纪委对镇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镇财政所对镇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接受社会监督。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每年应当会同镇财政所按年度组织公开全镇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问责,并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信访接待、公共突发事件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制度实行单独管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
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