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廉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或者其它组织可在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anjiang.gov.cn/qtlm/yqlj/ljzfbm/ljsnyncj/index.html)上查阅本《指南》,或可到本《指南》指定放发地点:廉江市建设大道6号廉江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廉江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我市农业发展实施细则;本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
本单位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农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6.其他
主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局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局职责范围内信息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站为廉江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anjiang.gov.cn/qtlm/yqlj/ljzfbm/ljsnyncj/index.html)。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局在廉江市建设大道6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战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廉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廉江市建设大道6号
邮政编码:52440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5.30
联系电话:0759-6683281 传真电话: 0759-6683587
电子信箱:zstkfp@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廉江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详见廉江市农业农村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