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法强
身份证号:4408221977*******X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6月13日在廉江市罗州街道龙塘路30号的廉江市罗州陈法强牙科诊所从事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办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责令关闭、停止执业;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我办于2024年7月17日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廉罗办告字〔2024〕2号),现已期满30日。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廉罗办罚字〔202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廉罗办罚字〔2024〕3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廉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廉江市罗州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