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 、 各直属机 构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 十 关于大 “扎实推进 共同 富裕 ”和党的二 十届三 中 全会 “完善劳动 者 工资 决定 、 合 理 增长 、 支 付 保障机 制 "的 决策 部署 , 根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动 法 》 和 《最低 工资 规定 》( 原 劳动 保障 部 令 第 21 号 ), 以 及 人 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 有 关工作 要求 , 结合我 省 经 济 社会 发 展 状况 ,省 人 民政 府 决定 对 全 省最 低 工资 标准 进行 调整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知 如 下:
一、 从 2025年 3 月 1 日 起 , 对 我省 全日 制 就 业 劳动者 月 最低 工资 标准 和 非 全 日 制 小 时 最 低 工资 标准 进行 调整 , 具 体 标准 附后 。 有 条 件 的 地 市 可 在 此 基础 上 适当 上 调 , 并 报省 人 力 资源 社会保障厅 备 案 。
二 、 在 劳动者 提供 正常 劳动的 情况下 , 用 人单位应 支付 给 劳动者 的 工资在 别 除下 列 各 项 以后 , 不 得 低 于当地 最 低 工资 标准:
(一 ) 延长工作 时 间 工 资 ,
(二 ) 中 班 、 夜班 、 高 温、 低 温 、 井 下 、 有毒有害 等 特殊工作 环境 、 条件下的津贴 ;
(三 ) 法 律 、 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等 。
三 、 实 行 计 件 工资 形式 的 用 人 单位 , 在 科学 合理 确定 劳动 定额 和 计件 单价 的 基础 上 , 劳动 者 在 法 定 工作 时 间 内 提供 正常 劳动的前 提 下 , 支 付 劳动 者 的 工资不 得 低 于 当地 最 低 工 资 标准 。
四 、 健全最低 工资 和 支付 保障 制度, 推动将不完全符合 确立劳动 关系 情形的新就 业 形态 劳动者纳入制度 保障 范围。 督 促 企业向 提供 正常 劳动 的劳动者支付不 低 于 当地 最低 工资 标准的劳动 报酬 , 按 时 足 额 支付 , 不 得 克扣或者无 故 拖 欠 。
五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政府应 及 时 向 社会 公布本 地 区 最 低 工 资 标准 , 严 格 执行最 低 工 资 保障 制度 , 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 ,加 强 监督 检查, 切 实 保障 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