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廉江市长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长山镇人民政府编制了《长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镇编制的《长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山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长山镇党政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镇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长山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lianjiang.gov.cn/qtlm/yqlj/ljzfbm/ljscszrmzf/index.html;本机关受理点:长山镇党政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59-6171616。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镇政府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镇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获取。镇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长山镇党政办公室
联系地址:廉江市长山镇长兴路1号
邮政编码:524458
联系电话:0759-6171616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镇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长山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长山镇党政办公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如申请获得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申请。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镇党政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镇党政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镇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镇党政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镇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镇党政办公室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镇党政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答复
镇政府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镇政府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镇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镇纪委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