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廉江市城南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如有调整,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内容:
1.街道办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街道办发出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密件除外)
3.街道办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外事活动信息(新闻通稿)等。
4.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 公开形式
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和公开栏公开形式。本街道网上信息公开网(http://www.lianjiang.gov.cn/zjljcn/gkmlpt/guide)。
本街道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街道在廉江市中山一路24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街道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街道在单位大厅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街道网上公开的信息,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街道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街道设立的公共查阅点廉江市中山一路24号查阅。
● 公开时限
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街道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提出申请
向本街道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廉江市城南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街道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街道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街道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街道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街道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街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www.lianjiang.gov.cn/zjljcn/gkmlpt/guide。
申请人向本街道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街道提交书面申请。本街道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街道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街道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街道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街道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答复
本街道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街道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收费标准
本街道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街道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廉江市城南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廉江市中山一路24号城南街道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邮政编码:524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9-6667622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街道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街道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街道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9-6667622,办公地址:廉江市城南街道党政和人大办公室,邮政编码:5244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