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市某供气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无证经营,行政处罚
【要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的2.1经营许可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4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廉江市某供气站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廉江市某供气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从事危险化学品(压缩氧气、压缩氮气、压缩二氧化碳、压缩氩气、乙炔)经营。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第172项:氮(压缩的或液化的);第642项: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第2505项:氩(压缩的或液化的);第2528项:氧(液化或压缩的);第2629项:乙炔,压缩氧气、压缩氮气、压缩二氧化碳、压缩氩气、乙炔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理理由及结果】
廉江市某供气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从事危险化学品(压缩氧气、压缩氮气、压缩二氧化碳、压缩氩气、乙炔)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廉江市某供气站能主动配合调查,配合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湛江湛通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查封非法经营的压缩氧气,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因此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廉江市某供气站作出处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2023年3月24日,廉江市人民政府受理廉江市某供气站的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4月26日,廉江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湛廉)应急罚〔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立案日期为2023年1月6日,结案日期为2023年5月8日,廉江市某供气站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查扣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由湛通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存放,压缩气瓶抽空放回湛通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2022年9月,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响应湛江市应急管理局的文件要求,在辖区开展打击压缩气体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过摸排,发现廉江市某供气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从事危险化学品(压缩氧气、压缩氮气、压缩二氧化碳、压缩氩气、乙炔)经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当即联合各成员单位对廉江市某供气站进行全面检查,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压缩气体。在此之前,公众一直不了解压缩气体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市场监管部门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一些商家发放营业执照,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市某供气站的行政处罚不仅教育了广大民众,压缩气体是属于危险化学品,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而且还维护了营商环境,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有序发展。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